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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培训

发布时间:2019-11-26

一、国家大法:宪法
二、基本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三)、行政法律、条例或地方规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信访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三、保安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一)、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依法办事,才能为公司提供良好的服务。
1、法律至上:法律是社会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全体公民要确立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律至上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权保障观念:人身自由及信仰自由权。
3、依法服务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行使管理职能,依法做好保平安的工作。
(二)、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只有掌握必要的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法规、才能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做到依法办事。 
1、熟练掌握法学基础理论;
2、熟练掌握宪法的基本内容:弄清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把握宪法的基本知识,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有利于增强保安的权利义务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3、熟练掌握与保安服务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1)刑法:保安应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知识,充分运用刑法赋予的权利打击犯罪、伸张正义;有助于保安增强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使自己闯入禁区。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保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需要掌握的,可以让保安懂得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怎样处罚
(3)基他法律:消防法、交通法、民法、保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4、熟练掌握其他地方性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三)、严格做到依法办事:有法律意识,而未付绪行动、未体现在实践中,那也是空谈。
1、自觉守法不违纪乱法:支持合法的行为,制止违法行为,不可因个人私利纵容或庇护违法者;
2、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
(四)、培养坚强的法律意志:坚强法制意识,坚守原则,坚决抵制人情、利益的诱惑
四、保安的工作性质:
1、依法从事社会安全防范工作,并为公司提供各种服务的专业人员;
2、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力军,是一支重要的辅助力量;
3、配合公安机关从事预防犯罪、预防治安事故和进行社会化的安全防范;
4、它属于社会化安全防范组织的一种,但不具有执法人员的身份。
五、保安的工作职责:
1、执行守护等安全防范任务;
2、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设计、安装、保养、维护安全技术设施和保安装置等保安技术服务;
3、对发生在执勤区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保护案发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案发现场的秩序;
4、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治安隐患,立即报告,并予以处置;
5、抓获、扭送现行违法犯罪人员;
6、检查、监督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保安的工作权限:
原则:保安不是执法人员,它的权限不能超出一般公民的权限
1、对现行的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但无权实施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2、对发生在护卫区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现场有保护现场的权力,要保全证据、维护秩序以及提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3、按照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保护区内的权力;
对出入护卫区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有按内部规定进行验证、检查的权力;
4、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5、保安在执勤过程中,有遇违法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可采取正当防卫的权力;
6、有宣传法制,做好防范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整改的权力;
7、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人,有制止、劝阻和批评教育的权力,但无治安处罚的权力;
8、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有制止的权力;
9、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有报告公安机关的权力,但无侦察、扣押、搜身的权力;
七、保安不得行使的权力或行为: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保安不得有以下权力,否则构成越权:
1、剥夺、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2、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合法财产;
3、辱骂、殴打他人或唆使殴打他人;
4、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5、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6、为服务单位追索各类债务或暴力解决劳务纠纷;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保安相关法律----刑法:
1、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2、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的条件;
3、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的概念和实行条件;
5、刑罚的目的和种类;
6、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种类;
八、保安相关法律----刑法: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八、保安相关法律----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
(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意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四)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实为违法犯罪的以下四种情况:
 
1、防卫挑拨。正当防卫成立的实质在于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如果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以挑拨、寻衅等手段,故意激怒、诱惑他人向自己实施侵害,尔后借口“防卫”,造成他人伤亡的则是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2、相互斗欧。只要形成相互斗欧,双方的行为就都是违法的,任何一方都不是正当防卫。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3、“大义灭亲”。“大义灭亲”是指秉公执法、为维护正义而不惜牺牲亲属的私情,也就是对亲属的犯罪同样依法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对“大义灭亲”理解为可以把亲属中的违法犯罪分子私自处死是不允许的,是破坏国家法制的。“大义灭亲”同样不是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如果,如果亲属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同这种违法犯罪做斗争则是正当防卫行为。
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还击行为。“由于其不具有防卫的目的的正当性,因而也不是正当防卫行为”。
八、保安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1、违反治安行为的类型: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消防管理、违反交通管理、违反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管理,共8类73项;
2、其中卖淫嫖娼、种植毒品原生植物罂粟、赌博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四项行为,情节轻微的属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育科研秩序、群众生活秩序。
八、保安相关法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保安的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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